測繪航空攝影資質辦理要哪些資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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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
3.法定代表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4.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學歷證書、身份證;
5.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6.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7.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8.單位住所證明;
9.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10.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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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的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委托第三方測繪機構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符合法律條款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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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負面清單”又縮短了!新版清單列出122項特別管理措施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條,禁止性措施37條。據統計,2015版“負面清單”比2014年版減少17條,新版“負面清單”統一適用于上海、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一、農、林、牧、漁業
(一)
種業
1.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2.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3.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4.未經批準,禁止采集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
漁業捕撈
5.在中國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須經中國 *** 批準。
6.不批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管轄水域作業的船網工具指標申請。
二、采礦業
(三)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勘探開發
7.對中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勘查、開發活動或在中國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鉆探,須經中國 *** 批準。
(四)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
8.石油、天然氣(含油頁巖、油砂、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的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礦采選
9.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采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10.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的勘查、開采。
11.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
(六)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采選
12.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13.鋰礦開采、選礦,屬于限制類。
14.石墨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三、制造業
(七)
航空制造
15.干線、支線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地面、水面效應飛機制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限于合資、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制造與修理,須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設計與制造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九)
汽車制造
20.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制造屬于限制類,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21.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須使用自有品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十)
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22.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 *** 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設備制造
24.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25.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屬于限制類。
(十二)
礦產冶煉和壓延加工
26.鎢、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于限制類。
27.稀土冶煉、分離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28.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
(十三)
醫藥制造
29.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30.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十四)
其他制造業
31.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生產等民族傳統工藝。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十五)
原子能
32.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鈾產品以及相關核技術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由具有資質的中央企業實行專營。
34.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才可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
(十六)
管網設施
35.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36.電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十七)
專營及特許經營
37.對煙草實行專營制度。煙草專賣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禁止投資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制品的批發、零售。
38.對中央儲備糧(油)實行專營制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含中央儲備油)的收購、儲存、經營和管理。
39.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實行特許經營和集中統一管理。
40.對彩票發行、銷售實行特許經營,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十八)
道路運輸
41.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
(十九)
鐵路運輸
42.鐵路干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43.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運輸
44.水上運輸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除外)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以下業務:(1)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包括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2)國內船舶管理、水路旅客運輸 *** 和水路貨物運輸 *** 業務。
45.船舶 *** 外資比例不超過51%。
46.外輪理貨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47.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經中國 *** 許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須經中國 *** 批準。
(二十一)
公共航空運輸
49.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須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
50.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51.外國航空器經營人不得經營中國境內兩點之間的運輸。
52.只有中國指定承運人可以經營中國與其他締約方簽訂的雙邊運輸協議確定的雙邊航空運輸市場。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許以合資方式投資專門從事農、林、漁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其他通用航空企業須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員從事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礦產資源勘查等重要專業領域的通用航空飛行。
(二十三)
民用機場與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資和經營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57.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二十四)
郵政
58.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服務。
59.禁止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二十五)
電信傳輸服務
60.電信公司屬于限制類,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電子商務除外)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且公司中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61.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服務、 *** 出版服務、 *** 視聽節目服務、 *** 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2.禁止從事互聯網地圖編制和出版活動(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6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外國投資者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報經中國 *** 進行安全評估。
八、金融業
(二十七)
銀行業股東機構類型要求
64.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機構。具體要求:
(1)外商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外方股東應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
(2)投資中資商業銀行、信托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
(3)投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應為境外銀行;
(4)投資金融租賃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5)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6)投資貨幣經紀公司的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7)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應為金融機構,且不得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8)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應為金融機構。
(二十八)
銀行業資質要求
65.境外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產要求,具體包括:
(1)外資法人銀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東、外國銀行分行的母行;
(2)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貸款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資者;
(3)法律法規未明確不適用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投資者。
66.境外投資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須滿足相關業務年限、全球機構 *** 和資訊通信 *** 等特定條件。
(二十九)
銀行業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資者入股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資銀行
68.除符合股東機構類型要求和資質要求外,外資銀行還受限于以下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不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經營的“ *** 發行、 *** 兌付、承銷 *** 債券”、“ *** 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
(2)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一部分應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應管理要求;
(3)外國銀行分行須滿足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資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更低開業時間要求。
(三十一)
期貨公司
69.期貨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證券公司
70.證券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1.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過25%。
(三十三)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十四)
證券和期貨交易
73.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74.不得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以及期貨賬戶。
(三十五)
保險機構設立
75.保險公司屬于限制類(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以及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須符合中國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
(三十六)
保險業務
77.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三十七)
會計審計
78.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更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三十八)
法律服務
79.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80.禁止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81.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三十九)
統計調查
82.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83.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84.市場調查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85.評級服務屬于限制類。
(四十)
其他商務服務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十一)
專業技術服務
87.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88.測繪公司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90.禁止設立和運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四十二)
動植物資源保護
91.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92.禁止采集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94.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
(1)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2)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
(3)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學活動和課程教材須遵守外國測繪資質可以合資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四十四)
醫療
95.醫療機構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十五)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 *** 、經營
96.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97.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 *** 經營公司。
98.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99.對中外合作 *** 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四十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101.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中國 *** 批準。
102.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 *** 審批。
103.禁止投資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 *** 業務;禁止經營報刊版面。
104.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中外合作新聞出版項目,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 *** 批準(經中國 *** 批準,允許境內科學技術類期刊與境外期刊建立版權合作關系,合作期限不超過5年,合作期滿需延長的,須再次申請報批。中方掌握內容的終審權,外方人員不得參與中方期刊的編輯、出版活動)。
105.禁止從事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美術品和數字文獻數據庫及其出版物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
107.未經中國 *** 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108.境外傳媒(包括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 *** 機構或編輯部。如需設立辦事機構,須經審批。
(四十七)
電影 *** 、發行、放映
109.禁止投資電影 *** 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
110.中國 *** 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111.電影院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 *** 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于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113.禁止投資和運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114.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 、抵押、出租給外國人。
115.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
116.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并經專門審批許可。
(四十九)
文化娛樂
117.禁止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118.演出經紀機構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為本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
119.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
十五、所有行業
(五十)
所有行業
120.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12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以及標注有“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122.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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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詳細內容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后,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于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并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后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 *** 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 *** 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占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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