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出借資質的認定
法律分析:建筑行業中的 *** 經營行為,主要是指沒有相應資質或建筑資質較低的企業、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自然人以營利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應建筑資質或者資質較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的行為。工程 *** 的準確法律術語叫作“借用資質”,而通過其基本表現形式可以概括其法律含義的內核為“借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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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 *** 、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借用測繪資質收幾個點
借用測繪資質按合同金額1到3個點收取費用。根據查詢相關 *** 息顯示,借用資質,就是投標人自己不具備或沒有投標資質。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的行為。
怎么界定轉包和 *** 或借用資質?
一、 *** 經營
由于建筑工程質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休戚相關借用測繪資質如何認定,因此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嚴格借用測繪資質如何認定的市場準入制度。借用測繪資質如何認定我國《建筑法》第26條規定借用測繪資質如何認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才能進入建筑市場,并且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我國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承包人競爭相當激烈,于是借用資質的現象就“應運而生”了,這里的“借用資質”既包括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向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又包括低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向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 *** ”。
“ *** ”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 *** 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被 *** 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 *** 人向被 *** 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被 *** 的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后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并不承擔技術、質量等實質責任。
“ *** ”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之一是“直接借用資質型”,此類“ *** ”多見于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其操作方式是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尋找符合建設項目要求的高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并以高資質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第二種是“內部承包型”,內部承包型常見于根本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能力的個人。操作方式是由個人尋找一符合項目要求的施工企業,由該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被 *** 施工企業任命或聘用 *** 人為其員工,并委以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的職務,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 *** 人承擔項目的人、財、物及施工管理職責,被 *** 施工企業則負責處理項目的對外事務,并且約定由 *** 人須向被 *** 施工企業繳納內部承包管理費。相比“直接借用資質型”而言,“內部承包型” *** 更具隱蔽性。
二、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所承包工程完全轉手給他人承包的行為。由于轉包危害很多,例如容易造成投機行為,由于層層剝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資金不足,容易發生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等等,因此轉包一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建筑法》第28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看出非法轉包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之一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一個人;第二種是承包人將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多人。這兩種表現形式只有形式的不同,并無實質的區別。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只要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存在對所接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約定承包義務的行為,無論其直接將工程全部轉包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包他人;也無論是否經發包人同意或認可,這種行為都將被認定為轉包行為。
三、違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條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由此可見,分包行為本身是法律所允許的,只是必須在一定條件下進行分包,如違背了這些條件則構成違法分包。
《建筑法》第29條、《合同法》第272條第3款以及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都列舉了"違法分包"的情形,盡管具體表述略不同,但對"違法分包"行為的界定基本是一致的。綜合一下,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借用資質的法律后果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借用資質屬于違法行為,依據情況不同分別處以警告、罰款或吊銷執照。具體分為:1.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在實際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承擔沒收違法收入、處以罰款、吊銷資質,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等其他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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