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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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A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顚S?。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A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包括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 省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更新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編制本省綜合地圖集;
(六)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七)其他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更新;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其他應當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設區的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三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
市、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歸口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市、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不歸口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繪和地籍測繪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了加強測繪管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市、州、縣(區)人民 *** 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 ***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除需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外,還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修訂發布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的標準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重新對測繪資質管理作出政策規定。一、本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應當有法人資格,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所申請專業類別的專業標準要求。
取得乙級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應在專業標準規定的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甲級測繪資質無作業范圍限制。
二、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難產:
(一)法人資格證書。
(二)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材料,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材料和勞務合同;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
(三)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技術裝備的所有權材料。
(四)符合通用標準規定的材料。
(五)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提供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測繪業績材料。
三、對在本標準實施前測繪單位已有的用于申請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離開本單位的前提下,實行“老人老辦法”,原有專業和職稱等級繼續有效。沒有測繪專業高級職稱的注冊測繪師可以計入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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