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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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企業(通用版):
A.新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采掘施工單位需提供建設部頒發的施工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專項經費的證明材料;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7)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8)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9)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職業場所定期檢測證明材料,防治職業危害具體措施及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1)設備的定期檢測檢驗報告及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12)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4)安全評價報告。
B.延期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一式三份;
(2)到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采礦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5)對獲得國家、省、市安監部門頒發安全標準化證書的企業提交證書復印件;
(6)對在安全生產許可期間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安全生產條件符合要求,接受安監部門監管,沒有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當地安監部門對上述情況提供證明函件;
(7)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要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當地安監部門的證明函件及相關資料;
(8)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進行礦產資源整合和新、改、擴建設工程項目,要按國家“三同時”規定要求,提交安全評價報告與驗收資料;
(9)地下礦山:提交機械通風技術資料和主要提升裝置定期檢測檢驗報告;露天采石企業:提交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的資料;
C.變更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2)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變更項目需提供該項目原始件和變更件(復制件),其中:申請變更主要負責人,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并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的,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并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新、改、擴項目安全設施有關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在新、改、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此外,以下類型企業提供資料分別為:
(一)露天礦山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2)符合相關規定和與采礦規模匹配的采礦設計方案;
(3)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設計和爆破作業設計;
(4)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且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5)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工業場地等處的防洪措施文本及圖片資料,其中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6)符合規范的排土場設計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地下礦山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
(2)安全出口設計圖;
(3)礦井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設計資料;
(4)設備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5)礦井井口的標高、防水閘門設置和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清單;
(6)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
(7)符合規范的排土場設計方案和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地質勘探作業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地質勘探交通、通信聯絡工具和防護用品清單;
(2)符合規定的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學藥品和放射源單獨存放的倉庫消防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清單,安全保存措施及制度;
(3)勘探電氣設備漏電保護裝置清單和措施文本;
(4)鉆探工程安全裝置及設備清單和實用措施文本;
(5)巷探工程設計及安全衛生專篇,安全裝置及設備清單和實用措施制度;
(6)地質測繪實用措施文本。
(四)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還需提供:
(1)油氣井、站、罐、庫、管道等油氣場所安全設施制度,各類裝置和設備清單及使用制度;
(2)油氣廠、站、庫內安全排泄放空裝置設計文本,油氣儲罐設計符合規范;
(3)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設備清單,并附定期檢驗報告;
(4)油氣廠、站、庫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按《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和《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規定執行制度;
(5)輸油氣管道設計文本并附圖;
(6)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的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制度;
(7)石油天然氣鉆井井控設計方案(包括井控裝置及措施);
(8)具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試油氣、壓裂、酸化和修井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要求壓井和安裝地面流程,換裝好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井口裝置,并經試壓合格;
(9)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需提供評估、勘測報告。提供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清單和地面流程圖,制定防硫技術措施和保護措施。
(五)非煤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只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4)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5)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7)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8)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及目錄清單;
另外:與煤共(伴)生的非煤礦山還應提供:
①礦井每年瓦斯等級鑒定結果;
②各煤層的自然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③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尾礦庫只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并提取專項經費的證明材料;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尾礦工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9)職業場所定期檢測證明材料,防治職業危害具體措施及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0)設備的定期檢測檢驗報告及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11)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3)安全評價報告。
建筑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全文內容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目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行政許可] 企業按照資質標準規定要求申請相應資質,經審查合格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第二章 企業資質分類
第四條 [工程勘察]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包括: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巖土工程的勘察、設計、測試監測檢測、咨詢、巖土工程治理(含地質災害治理等))、水文地質(水文地質測繪、勘探、測試與試驗、成果整理等)、工程測量(平面、高程控制測量,白紙測圖,航空、地面攝影測量,專業工程測量,制圖等內容)、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五條 [工程設計]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是指根據建設工程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包括:
(一)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線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筑、環境保護、消防、建筑智能化、安全、衛生、節能、防雷等的設計。
(二)從事民用建筑工程和一般工業建筑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筑物構筑物設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
第六條 [工程施工]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維修(護)、拆除活動。
第七條 [工程監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是指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在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建設工期、費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八條 [資質分類]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建設工程勘察分為三個序列,綜合、專業、勞務資質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工程設計分為四個序列,綜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工程施工分為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資質;工程監理資質設若干專業工程類別。
第九條 [資質分級] 建設工程勘察、監理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等級;工程設計資質設綜合、甲、乙、丙四個等級;建設工程施工資質設特、一、二、三級四個等級。
第十條 [資質標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組織制定。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資質標準進行重大修改或調整時,至少應在標準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后實施。
第三章 企業資質許可機關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建設工程勘察甲級資質,設計綜合、甲級資質,監理甲級資質,施工總承包特、一級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乙級和丙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二級以下資質,部分專業承包一級資質、所有專業承包二、三級資質及勞務分包資質,監理乙、丙級資質。
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許可原則]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與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許可工作應當嚴格依法辦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章 企業資質許可程序
之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內容] 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升級申請、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方式]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的企業可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中的一類或多類企業資質。
取得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勘察專業、勞務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勘察活動。
取得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的設計活動。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無需申請專業承包資質,即可從事相應施工承包活動,但不得申請勞務分包資質。
勞務分包企業只能在本資質序列內申請相近的勞務資質。
第十五條 [受理機關] 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
對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三層以內全資控股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資質,由各地確定受理方式。
第十六條 [受理方式]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隨時受理企業的資質申請。
第二節 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應當根據資質標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和通過工程建設網網上申報的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預核準通知書;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企業法人代表的國籍證明、簡歷、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等。
(五)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憑證及相關業績有效證明材料等;
(七)企業必備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
(八)資質標準要求的工作場所的購置(租賃)合同和發票;申請施工類資質的企業還需提供設備購置(租賃)發票等相關證明。
第十八條 [企業資質增項] 企業申請資質增項,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施工企業申請增項資質的,還應當提供滿足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九條 [企業升級]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時,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應當根據資質標準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二)最近三個年度有關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
(三)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及技術人員的相關業績證明材料;
(四)相應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相關證明材料(合同、驗收資料、結算等)。
第二十條 [企業改制] 企業改制重組申請資質,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以及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分立成立新的企業申請資質,原企業和新企業除同時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分立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以及原企業資質證書。
企業合并成立新的企業申請資質,除向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合并方案、批準文件及合并企業原資質證書。
第三節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一條 [備案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依照本規定由其審批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批程序]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如下:
(一)資質受理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核對申請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單;
(二)對于按規定應當進行初審的資質申請,資質初審部門在資質申請材料上簽署初審意見后,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資質,由同級相關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初審;
(三)資質審批部門進行審查時,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資質的,由同級相關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參與審批部門組織的審查;
(四)資質初審和審批部門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
(五)資質審批部門應將審查意見進行公示。對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標準的,審批部門應依法發布準予行政許可公告,并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不予增項和升級的規定] 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資質增項和升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其測繪資質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者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因本企業責任發生過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以欺騙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資質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執業人員注冊變更] 企業首次申請資質,有注冊人員要求的,應當自審批公告頒布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注冊人員轉注冊手續,并向資質審批部門提供加蓋注冊執業人員有效執業印章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方可領取資質證書;逾期不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不予辦理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六條 [證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 ***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證書注銷] 企業在領取新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八條 [資質補發與延續] 企業遺失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由企業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并需要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眾查閱]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將資質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閱。
第四節 審查期限
第三十條 [受理與初審] 資質受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提出的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資質受理部門應當自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將全部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資質審批部門。
第三十一條 [審查決定]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做出批準的書面決定,在公眾媒體上公示審批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示時間] 資質審批部門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之內。
第五節 變更
第三十三條 [證書變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隨時受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第三十四條 [變更程序] 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等變更,應當在工商部門變更手續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資質變更申請,并附有關變更證明材料,由原發證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名稱、資質證書編號變更,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其他變更事項均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更新。
第三十五條 [人員變更] 企業注冊執業人員、項目經理、技術人員等變更,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按照資質受理和審批程序,向相關部門備案,同時完成網上核對、更新。
第三十六條 [變更申請材料] 企業因非改制重組、分立、合并等原因發生變更,辦理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及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變更的批復意見或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第三十七條 [增補資質證書資料] 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企業資質證書的,辦理時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企業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
(二)遺失補辦證書的,需要提供在公眾媒體刊登的遺失作廢聲明。
第六節 其他
第三十八條 [資質等級限制] 首次申請或申請增項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企業資質更高為乙級;首次申請或申請增項施工類資質為更低級,施工總承包企業申請相應專業承包增項資質,按實際達到標準審批。
第三十九條 [考核方式] 企業同時申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資質中的兩個以上類型企業資質時,其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十條 [專業人員注冊] 取得多項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監督機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建設工程企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的監督檢查,通過核查企業從業人員、經營業績、市場行為、質量安全狀況等情況,履行監督責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四十三條 [層級監督] 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現場監督檢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被監督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一)進入建設工程活動工作現場實地檢查;
(二)就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提供與監督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做出解釋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要求]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條 [異地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企業出現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違法事實、處理意見或結果抄告資質審批部門及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 [舉報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有權向資質審批部門舉報、投訴,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四十八條 [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及時向資質審批部門報告有關情況,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資質等級標準的,撤回其資質,企業可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等級標準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十九條 [資質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企業資質的注銷手續: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建設工程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市場信用評價體系]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應當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建設工程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建設工程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建設工程企業的信用檔案還應當包括工程質量和安全、未依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等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信用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弄虛作假申報] 建設工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同時給予警告,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企業資質。
第五十二條 [違法取得證書]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企業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違規]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批企業資質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企業資質申請或者不予企業資質許可的理由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行政許可費用] 資質審批部門實施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許可不得收取費用,其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五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 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項目范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 *** 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企業資質。
第五十七條 [例外條款] 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八條 [發布實施]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3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詳細資料大全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國測繪事業的行政機構,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其前身是國家測繪局。
2011年5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發文,國家測繪局更名為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調整后,其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不變”。
2013年6月15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新版入口網站上線運行。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基本介紹
中文名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創辦時間 :2011年5月23日 機構前身 :國家測繪局(2011年5月23日更名) 官網 ::nasg.gov/ 機構職責,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機構,領導干部,入口網站, 機構職責 (一)起草測繪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擬定測繪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國基礎測繪規劃,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 (三)擬訂地籍測繪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確認地籍測繪成果。 (四)承擔規范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組織查處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違法案件。 (五)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并根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六)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全國測量標志的保護,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并監督實施。 (七)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并核準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與有關部門共同擬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 (八)負責測繪科技創新相關工作,指導測繪基礎研究、重大測繪科技攻關以及科技推廣和成果轉化,開展測繪對外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主要職責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承擔信息、保密、 *** 、保衛、政策研究、政務公開、對外聯絡等工作; 承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和督查督辦; 指導、協調測繪新聞宣傳工作; 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規劃財務司主要職責 歸口管理測繪發展戰略研究和測繪規劃工作; 組織編制測繪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全國基礎測繪規劃、重點測繪項目規劃及測繪生產技術更新改造規劃; 擬訂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草案和國家測繪局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管理國家測繪事業費、專項資金等國家財政資金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負責測繪部門預算、決算管理工作;承擔測繪部門 *** 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指導測繪綜合統計工作。 三、國土測繪司主要職責 研究擬訂全國基礎測繪、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 組織起草國家基礎測繪和國家航攝規劃,管理國家基礎測繪項目立項工作,組織編制國家基礎測繪、國家基礎航空攝影及航天遙感影像訂購年度計畫; 負責國家基礎測繪、國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 管理、維護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承擔采用國際坐標系統、建立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承辦民用測繪航空航天攝影與遙感的監督管理; 歸口負責測繪衛星數據獲取的管理工作; 監督指導全國測繪質量和測繪計量檢定工作; 負責局屬單位測繪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法規與行業管理司主要職責 負責編制測繪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并組織實施;組織起草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承辦法律、法規和規章征求意見反饋和立法協調工作; 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 承辦全國測繪資質管理工作和甲級測繪資質行政許可; 擬訂測繪市場準入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測繪作業證的管理;指導測繪行政執法; 承辦全國性或重大測繪違法案件組織查處工作,指導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負責測繪法制宣傳和普法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五、地理信息與地圖司(測繪成果管理司)主要職責 研究擬訂地理信息產業、測繪成果及地圖管理的政策; 負責組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應急保障工作,指導地理信息套用服務; 承辦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的組織協調工作,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全國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與使用的管理工作; 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 監督管理地理信息與地圖市場、測繪成果匯交及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指導測繪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承辦地圖編制及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等管理工作,核準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負責地圖統一監管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擬訂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 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立項提出意見; 承辦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地圖審核及編制中國小教學地圖的審批。 六、科技與國際合作司主要職責 研究擬訂測繪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指導測繪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測繪基礎研究、重大測繪科技項目及測繪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擬訂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化規劃,管理全國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 擬訂測繪外事管理規章制度、對外合作交流工作計畫和對外合作交流協定,組織管理對外雙邊合作項目,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宜;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來華測繪。 七、人事司主要職責 擬訂測繪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干部人事管理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組織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工作; 承擔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測繪職業資格管理工作; 承擔社團管理和職稱改革的有關工作。 八、 直屬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審計室) 主要職責 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紀檢監察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和測繪文化建設的有關工作,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協助做好統戰、僑務工作;承辦上級黨的機關和局黨組、黨組紀檢組交辦的事項。 九、離退休干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擬訂實施辦法。 2、組織機關離退休干部閱讀、學習檔案和參加政治活動。協助離退休黨支部開展工作。承擔離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組織協調對離退休干部的走訪慰問工作。 4、組織機關離退休干部健康休養和外出考察。 5、承擔離退休干部活動中心(站)的管理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辦理離退休干部的喪葬和善后處理事宜。??? 7、指導局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8、具體承擔局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登記、信息統計工作。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構 陜西測繪地理信息局 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 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 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 中國地圖出版社 測繪出版社 中華地圖學社(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上海地圖制印管理處)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衛星測繪套用中心 中國測繪宣傳中心(中國測繪報社)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管理信息中心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地圖技術審查中心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國家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重慶測繪院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機關服務中心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北戴河休養院 領導干部 庫熱西·買合蘇提:黨組書記、局長 王春峰: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李維森:黨組成員、副局長 宋超智:黨組成員、副局長 閔宜仁:黨組成員、副局長 于賢成: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李朋德:副局長 李志剛:總工程師 入口網站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新版入口網站是原國家測繪局入口網站的升級版。網站自1999年建成開通以來,已成為測繪地理信息部門發布政務信息、宣傳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服務社會公眾的重要視窗,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連續多年在全國 *** 網站績效評估中取得好成績。此次網站升級改版以增強 *** 網站的綜合服務能力為目標,以公眾需求為導向,依托功能較強的技術平臺,采用網站群技術架構,進一步突出政務信息公開、線上辦事、公眾參與、特色服務以及測繪地理信息宣傳五大功能,對網站的功能分區、欄目設定、服務內容和表現形式等都做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測繪作業證有效期幾年
測繪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一般是5年,到期以后根據當時的資質政策進行復審換證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七條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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