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經營范圍處罰標準

超出核準登記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視其情節輕重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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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 *** 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范圍經營 最新處罰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 (一)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三)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扣繳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超出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視為無照經營,按照本條之一項規定處理。 (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五)侵犯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偽造、涂改、出租、出借、 *** 、出賣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七)不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責令補足抽逃、轉移的資金,追回隱匿的財產,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九)不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并可追究企業主管部門的責任。 (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除責令其接受監督檢查和提供真實情況外,予以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作出處罰決定后,企業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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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經營范圍經營處罰

法律分析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超范圍經營的處罰如下:1、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2、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3、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 *** 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測繪法規定,測繪成果不合格的,應當受到哪些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超測繪資質范圍經營的處罰

(一)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超范圍經營怎么處罰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處下列違法行為:(一)應當取得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三)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四)已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也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進行查處。但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更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