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201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測繪資質營業執照發生變更,規范測繪活動測繪資質營業執照發生變更,建立統一測繪資質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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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主城區的測繪工作。區縣(自治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測繪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應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有效保護、維護測量標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基礎測繪第五條 在主城區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重慶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黃海高程系統。

測繪資質營業執照發生變更他地區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下列基礎測繪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市一比一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更新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

(二)主城區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測制、更新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

區縣(自治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的基礎測繪規劃,負責測制、更新本地區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并建立相應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經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批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應當把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 *** 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一比一萬比例尺地形圖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維護更新。第三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工作。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開工前進行放線驗線,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第十二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三條 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測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避免重復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范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第五條 市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第六條 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后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第九條 對關系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測繪項目合同書、技術設計書(復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于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后,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后,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活動,建立統一的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活動及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主城區的測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測繪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應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有效保護、維護測量標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基準與基礎測繪第五條 在主城區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重慶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黃海高程系統。

其他地區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下列基礎測繪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市一比一萬比例尺地形圖的測制、更新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

(二)主城區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測制、更新和相應尺度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

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全市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的基礎測繪規劃,負責測制、更新本地區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并建立相應尺度的地理信息系統數據庫,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批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應當把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 *** 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一比兩千、一比一千、一比五百比例尺地形圖三至五年更新一次,一比一萬比例尺地形圖五至十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本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維護更新。第三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城市地下管線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規劃和實施計劃,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線成果資料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資料更新和成果匯編工作。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開工前進行放線驗線,覆土前進行竣工測量。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第十二條 測量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三條 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測量,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進行。第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