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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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升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作業限額是指承擔測繪項目的更高 *** 。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更低 *** 。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如何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修改已通過的信息?

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補充和修改數據進行修改,然后報市級測繪主管部門初審,再轉報到省級測繪主管部門。

2021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批測繪資質,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土地規劃資質怎么辦理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單位公章)測繪土地資質怎么改;

2、立項批復;

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復印件);

4、項目合同(復印件)。

5、經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的、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1測繪土地資質怎么改:500或1:1000勘測定界圖3張(藍曬圖測繪土地資質怎么改,現狀地形測繪土地資質怎么改,長春市統一坐標、統一高程,包括各類地上、地下管線、建構筑物位置),同時提供一份電子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 ***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