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需要什么部門評估,評估多久?
房屋拆遷評估是指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拆遷補償價格評估是在拆遷公告下發后,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拆遷區域內的房產進行價格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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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估價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估價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房屋拆遷的評估時間、評估單交付時間由被拆遷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確定。
房屋拆遷評估的流程有: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擴展資料:
建住房〔2003〕234號《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相關內容:
評估房屋要求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估價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估價機構評估的,估價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等進行協調并執行共同的標準。
第七條 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一般由拆遷人委托。委托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
第八條 受托估價機構不得 *** 、變相 *** 受托的估價業務。
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有義務向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拆遷估價所必需的資料,協助估價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第十條 受托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需要查閱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屬檔案和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
第十一條 拆遷估價目的統一表述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市場價格。”
評估價值要求
拆遷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規模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拆遷估價的價值標準為公開市場價值,不考慮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二條 委托拆遷估價的,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公示期
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區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結構的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十四條 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狀況進行。
第十五條 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
評估勘查記錄
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
因被拆遷人的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拆遷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十六條 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 *** ,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拆遷評估價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八條 估價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進行現場說明,聽取有關意見。
估價報告
公示期滿后,估價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委托人應當向被拆遷人轉交分戶估價報告。
第十九條 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 *** 、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第二十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
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 *** 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百度百科-拆遷評估
土地評估機構資質
土地評估機構等級資質標準一般是,分為A(全國)、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類。具體的分類標準,一般是由具備專業的,從事土地估價業務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來進行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審查并注冊。
1、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2、 *** 、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3、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4、企業兼并、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5、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評估;
6、征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土地評估。
擴展資料:
土地評估也就是土地估價,估價人員依據土地估價的原則、理論和 *** ,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場交易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經濟和自然屬性,按地產的質量、等級及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一般收益狀況,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預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對土地收益的影響。綜合評定出某塊土地或多塊土地在某一權利狀態下某一時點的價格的過程。
1、土地估價必須依據土地估價的理論和 *** 。
2、土地估價必須依據充足的土地市場交易資料。
3、土地估價必須考慮土地政策的影響。
4、土地估價要充分了解評估對象地塊的各種權利狀況。
5、土地估價所評估出的地價是該地塊某一時點的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估價
拆遷房子評估人員測量要什么證件
一般評估公司都是跟征收辦的人員下去評估的,征收辦的人員里會有一到兩個社區工作人員,他們一般會跟你出示工作證,這個一般都可以做。不過在拆遷之前都會開征收大會,他們工作人員都會看到,所以,感覺沒有看到的,就不要給開門。
評估人員也沒有什么工作證,工作證這個隨便找個打印社就能打印。
為了怕受騙,可以直接到征收點找工作人員,帶他們進戶評估。因為要是征收必須在征收范圍內,設立征收點,不怕找不到人。
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則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第四條 上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 ***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第八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 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 *** 、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為了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滿足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標準,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制定。市、縣級人民 *** 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人員按照具體標準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后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不動產測繪資質要求
法律分析:1、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房屋征收測繪評估資質,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2、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 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征收個人住宅的,應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市)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擬定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及相關制度;
(二)負責組織實施由市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負責對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考核、人員培訓;
(四)負責對縣(市)區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市房屋征收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與維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由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負責向市房屋征收部門報送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三)負責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依法進行政務公開公示;
(四)負責征收資產的管理和移交,組織拆除被征收房屋,辦理房屋滅籍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出具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出具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書面審查意見;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經登記建筑是否取得規劃和土地手續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核查意見;
(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房產登記信息,辦理公有房屋出售,配合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滅籍,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征收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民政部門負責認定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城市更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養人員;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
(六)公安機關負責提供相關戶籍信息;
(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市場主體登記信息;
(八)稅務部門負責依法提供相關納稅信息;
(九)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設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化平臺,依法公開房屋征收信息。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單位承擔測繪、預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十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家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
市、縣(市)區人民 *** 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對擬征收房屋項目的公共利益屬性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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