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福建省測繪資質單位的名單以及等級?急
福建省測繪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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巖土勘察資質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自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凡從事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開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不須再單獨領取工程咨詢證書。
第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 應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國家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協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審查和本部門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具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管理及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丙、丁級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標準
第六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其中《工程設計證書》包括《專項工程設計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按國家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按行業或工程性質分類。 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的設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地質勘察、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等四個專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實行一個行業-認證制度。
第八條 工程勘察、 工程設計資質按承擔不同業務范圍一般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分級標準的主要依據為:
(一)各專業技術人員及執業注冊人員的配備;
(二)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特長和業績;
(三)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
(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及管理水平;
(五)注冊資本;
第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制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布。
第十條 持有甲、 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接業務;持有丙、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 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批準設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五)注冊資質、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
應按第五條規定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再向批準部門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除丁級單位外,可在其主行業外根據其專業力量和技術水平,申請與主行業相關的其他行業設計資質。甲級單位不受限制,乙級單位不超過兩個相近行業,丙級單位不超過一個相近行業。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甲、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丙、乙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乙級資質,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核實,再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格、工程勘察乙級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二)申請丙、乙級資質,先由單位所在地地級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和備案材料的同時,應抄報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第十六條 新設立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其等級為暫定級。暫定級更高為乙級,有效期一至兩年,由發證部門在證書上注明。有效期滿,乙級按隸屬關系進行復查,丙、丁級由地方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后,核發正式資質證書;不合格者由原發證部門收回其證書。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證書兩年后,達到行業分級標準高一級條件時,可申請高一級別的臨時證書,承擔高一級別的勘察設計業務。在其承擔項目數量達到升級規定的條件后,由發證部門核發正式證書。申請高一級別臨時證書和核定正式證書程序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四章 資質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持證單位的資質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具備條件的,應報原發主下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收回其證書。當由乙級降為丙級或丁級時,應由原發證部門通知單位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核發證。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如發生分立或合并,應在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證書注銷手續。如需申請資質證書,按本規定第十五條程序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是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資格許可證件,只限于本單位使用。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只能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業務。
嚴禁無證勘察設計,嚴禁 *** 和 *** ,嚴禁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私拉外單位人員為其進行勘察設計。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需持有《工程勘察證書》或《工程設計證書》,同時持有《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或《工程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勘察設計業務,無收費資格證書的,不得在社會上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業務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應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只能以原單位名義承接業務提供勘察設計文件和資料、收取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 須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上注明。凡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須加蓋注冊設計人員的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只能應聘在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外單位聘用,應由原單位出具外聘證明。離退休人員可作為單位技術資格認定條件,但其人員總數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技術人員的百分之三十。應聘的離退休人員應與聘用單位簽訂不少地二年的聘用合同。離退休人員一般不宜擔任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需要聘請在職教師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必須實行定期聘任制度,辦理聘任手續。教師定期聘用人數不得超過聘用單位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三十,聘期不少于二年。教師應聘從事勘察設計業務期間,不得再 *** 從事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地勻的教學等其他活動。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采用欺騙、 隱瞞等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原頒發證書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至3萬元的罰款:
(一)勘察設計的文件未按規定注明其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編號,未加蓋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的;
(二)單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時注銷資質證書的;
(三)私自聘用其他單位在職人員為本單位完成勘察設計任務的。
第二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至1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為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或資質證書的;
(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擅自超越資質級別或范圍承接業務的;
(四)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 *** 其名下,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六)非獨立法人的勘察設計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接業務的;
(七)出賣、 *** 、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頒發證書部門降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嚴重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連續兩年質量檢查,均為不合格的;
(三)單位內部固定人員不足標準規定的百分之八十的;
(四)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資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悚支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軍隊系統的勘察設計單位,由軍隊參照本規定審查、發證,其證書僅適用軍隊內部。軍隊系統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需要承接地立業務時,須按本規定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在地方承接勘察設計任務的軍隊甲、乙級單位不設立分支機構。丙、丁級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承接地方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國與中國和港、 澳、臺地區與內地合營設計機構及合作勘察設計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建設(1991)504號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河北省地質勘查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查管理,規范地質勘查行為,維護地質勘查投資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人事地質勘查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工程地質勘查的管理,另作規定。第三條 地質勘查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統一管理、公平競爭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其他組織或個人來我省投資進行地質勘查。第四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質勘查管理工作,對地質勘查實行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地質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二)參與地質勘查管理法規、規章制度的有關工作,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組織編制地質勘查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地質勘查資金;
(四)負責地質勘查綜合統計;
(五)參與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審核或審批工作;
(六)負責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審查和認證工作;
(七)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和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
(八)負責地質勘查項目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地質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九)對地質勘查成果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
(十)查處地質勘查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省轄市、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第六條 在地質勘查中發現有文物、文化古跡或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地貌現象時,應當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勘查設施和標志的義務。發現危害地質勘查設施和標志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向當地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第八條 對群眾報礦和保護地質勘查設施、標志有突出貢獻者,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九條 從事下列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勘查資質審查手續,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領取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一)區域地質和海洋地質的調查;
(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和水氣礦產的勘查;
(三)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的勘查;
(四)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
(五)地質勘探工程;
(六)巖石、土壤、礦物、水質、氣質的分析、化驗、鑒定、測試和選冶試驗;
(七)地質測繪。
本省區域外的地質勘查單位進入本省進行地質勘查活動,必須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地質勘查資質進行認證、注冊。第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分立、合并以及變更名稱或業務范圍,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原核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的勘查能力發生變化后,應當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照國家的規定條件晉升或降低資質等級。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單位必須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并按期接受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檢驗。逾期未申請檢驗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自行失效。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 ***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第三章 項目登記管理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
進行基礎性、公益性的區域地質和海洋地質的調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的調查,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的調查;進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水氣礦產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勘查,必須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向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地質調查或地質勘查項目登記手續,領取地質勘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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