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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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的行為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塌陷、地面裂縫等。第四條 進行地質災害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區域是:城市、農村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重點工程設施、主要河流、交通干線、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計劃。第七條 縣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煤炭以及城鄉規劃和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或影響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破壞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備、設施和場地。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造成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第十條 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第十一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論證,必須做出地質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項目由省人民 *** 統一規劃。

實施大型基本建設項目所做的地質環境勘查評價應當納入其前期工作。第十三條 承擔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進行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必須按國家和本省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地質環境勘查評價報告必須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會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作為制定各類開發區開發規劃和進行基本建設的依據。第十五條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成果應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匯交。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隱患區域的范圍,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

在地質災害隱患區域,不得進行可能造成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七條 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隱患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八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多發區域和重點區域地質環境的監測。第十九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經省人民 *** 批準后,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布。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經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煤炭、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第二十條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地質環境監測機構,負責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資料分析和趨勢預測,有關部門應當向其提供監測數據和資料。第二十一條 在地面沉降區域和巖溶地面塌陷區域內,水利及城市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地下水開采方案,防止地質環境惡化和地質災害的發生。第四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二十二條 人的行為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治理。

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當地人民 *** 組織有關部門治理。第二十三條 投資五十萬元及其以上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等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投資不足五十萬元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等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報省轄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實施。項目竣工后,由省轄市(地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 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減少受災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自然作用和人為誘發造成地質環境惡化及生態環境破壞,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地震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地質災害的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并負責組織地質災害事件糾紛的調處。

地(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牧、林業、水利、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并協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鼓勵全社會參與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是主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廠礦、重大水利電力工程、主要江河流域、名勝古跡、自治區和地(市)確定的經濟開發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現狀調查和險情巡檢結果劃定,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區由縣級人民 *** 設立明顯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渣、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從事其它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進行檢查。第十四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具體預防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評估結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經認定同意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監測設施,建立監測 *** 。

開展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所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須報送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七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地質災害預報工作的需要,無償提供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第三章 地質災害治理第十九條 當地人民 *** 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地質災害發生的報告后,應當指派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調查,組織有關部門采取緊急措施,減少災害損失。

地災資質取消了嗎?

沒有取消。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