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2018修改)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實現城鄉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應當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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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規劃區可以劃分為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和村莊規劃區。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建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村莊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劃執行;尚未編制上述規劃的,應當按照上層次城鄉規劃和本規定執行。第四條 本市按照規劃的城市區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對各項建設實施規劃密度分區管制。規劃密度分區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具體控制指標和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規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強化國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設宜居城鄉和現代產業體系的“首善之區”、建設面向世界、服務全國的國際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發展道路為目標,保持歷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發揮城鄉規劃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制定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和加強對土地使用現狀及已經作出的規劃審批和許可行為的調查,遵循前瞻性、科學性、可實施性、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力以及有利于發揮規劃的引導、統籌、調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規劃編制原則。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的專業規劃,應當在該專業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第六條 本市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采用的廣州市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相聯系,兩套坐標系統應當逐步實現統一。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劃定紫線、紅線、綠線、藍線、黃線、黑線等“六線”,并提出相關規劃控制要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六線”規劃控制要求。

(一)紫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歷史文化街區(或者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

(二)紅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道路、廣場用地和對外交通用地(管道運輸用地除外)、交通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三)綠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生態風景林地等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四)藍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范圍的控制線。

(五)黃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

(六)黑線:指城鄉規劃中用于界定建設用地范圍的控制線。第八條 城市設計貫穿城鄉規劃各階段。重要地塊宜遵循自然環境與人工景觀、歷史文化與現代文明、地方特色與時代特點相和諧的原則開展城市設計。經審定的城市設計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第九條 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貫徹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歷史文化資源的基本原則,應當以建設世界文化名城為目標,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依據,保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各類歷史文化資源。

加強文物保護,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登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線索、古樹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區的保護控制要求依法納入城鄉規劃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十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筑發展,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建設低碳型經濟社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中貫徹執行修建綠色建筑的政策法規。對因實施綠色建筑技術而必須增加的建筑面積,符合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后,可不納入計算容積率。具體認定辦法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另行制訂,報市 *** 批準后執行。

未來國家對農村有何規劃?

未來國家對農村的規劃:

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強農村教育,使國民水平生活逐漸提高。

農村經濟體制更加健全,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基本建立;現代農業建設取得顯著進展,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明顯提高。

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供給得到有效保障;農民人均純收入比 2008年翻一番,消費水平大幅提升,絕對貧困現象基本消除;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強,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農民民 *** 利得到切實保障。

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明顯推進,農村文化進一步繁榮,農民基本文化權益得到更好落實,農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農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更加健全,農村社會管理體系進一步完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生產體系基本形成,農村人居和生態環境明顯改善,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

未來20年,大量人口將從農村轉移出來,土地進一步集中,農業集約化以及農民收入將會提高。加快推進城鎮化,能夠有效帶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為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農業專業化、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生產創造有利條件。

可以通過拉動農產品需求、促進農民就業、建設新農村,有效拓寬農民收入渠道,徹底改變傳統的農村土地、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單向流動的發展模式,帶動城市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現代生產要素向農業農村領域延伸,實現城鄉要素平等交換。

擴展資料:

未來國家對農村的規劃以河北省為例:

(一)科學制定編制計劃

建立鄉村規劃編制臺賬

各地城鄉規劃部門要對當地鄉村規劃編制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本地行政村是否需要編制村莊規劃、是否有村莊規劃、是否審批等情況,逐村進行登記,建立鄉村規劃編制臺賬。

實現鄉村規劃全覆蓋

根據當地鄉村規劃編制的實際,在縣(市)域鄉村建設規劃指導下,根據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安排,每年完成鄉村規劃編制任務,將編制任務落實到每個村莊,盡快實現鄉村規劃全覆蓋。

(二)因地制宜編制鄉村規劃

有條件的行政村

有條件的行政村和建設活動比較多的行政村,編制內容全面的村莊規劃。

特色村莊

美麗宜居村莊、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游村莊等特色村莊在此基礎上,依據實際需求增加相應內容。

沒有條件的鄉村

暫時沒有條件的,可以鄉、鎮域或片區為單位編制村莊規劃,依法批準后,作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依據。

分散型或規模較小的村莊

分散型或規模較小的村莊可以只編制農房建設管理要求,經批準后也可以作為村莊規劃。

(三)提高鄉村規劃編制質量

抓住主要問題的原則

編制鄉村規劃要堅持簡化、管用、抓住主要問題的原則,以農房建設管理要求和村莊整治項目為主,注重田園風光、自然景觀、建筑風格和文化保護等風貌控制,突出地域特色,切實提高科學性和實用性。

建立抽查制度

建立專家指導、規劃成果抽查制度,縣(市、區)城鄉規劃部門要對本地當年完成的全部鄉村規劃成果組織審查、市城鄉規劃局隨機抽查當地當年所編鄉村規劃成果不低于3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隨機抽查各地當年所編鄉村規劃成果不低于10%。

(四)創新規劃編制 ***

了解鄉村實際和農民群眾需求

各地城鄉規劃部門應指導規劃編制單位通過進村入戶調查、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鄉村實際和農民群眾需求。

確保村民全程參與

在鄉村規劃編制和審批等各個環節,通過簡明易懂的方式廣泛征詢意見、公示規劃成果,確保村民全程參與,尊重村委會決議和村民意見,使群眾看得見、看得懂規劃。

(五)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嚴格審批程序

鄉村規劃完成后,要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報批。

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項目建設

堅持一張藍圖干到底,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組織項目建設,提高項目建設水平,促進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不得擅自進行調整和變更

經批準的鄉村規劃,不得擅自進行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要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六)加強鄉村規劃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

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鄉村規劃許可證制度,做到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全覆蓋。

健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配齊管理人員,加強對違法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的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_ *** 中央 國務院印發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建城[2014]1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天津市規劃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重慶市規劃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的要求,有序推進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現就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編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線網規劃是指導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及時組織和科學編制線網規劃,并將線網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利于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時序、強度相匹配,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引導城市合理發展;有利于控制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規模,依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實施,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和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加強線網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把握線網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是以人為本。把改善出行條件、方便群眾日常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以群眾實際出行需求和意愿為導向,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二是適度超前。把握現代城市發展規律,根據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地謀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發揮好對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的引導作用。

三是統籌協調。線網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關內容協調一致,并與區域規劃、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城市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要性,處理好近遠期的關系,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合理選擇制式和敷設方式,明確建設時序。

三、科學編制線網規劃

(一)及時組織編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應統籌研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必要性,確需發展的,應同步編制線網規劃,做好相互協調與銜接。已有線網規劃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要開展線網規劃實施評估,對線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如有需要,應以線網規劃實施評估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

(二)明確規劃期限和范圍

線網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地域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線網規劃一般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同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遠景線網研究,對遠景線網布局提出總體框架性方案,遠景線網一般應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布置。

(三)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線網規模

編制線網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在深入調查研究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城市交通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交通需求,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積極建設城市軌道 *** ,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重點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四)科學確定線網布局

編制線網規劃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間結構和用地布局,立足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在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布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適當安排多層次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引導區域城市發展、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應根據引導城市發展或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目標需求,確定線網布局。

線網布局應處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關系,與其他開發利用形式協調、銜接。處理好與綜合交通樞紐的關系,方便城市軌道交通與公共汽(電)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處理好與城市重點建筑、橋梁、江河等的關系,充分考慮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和地下管線情況,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可實施性。

(五)合理布局車輛基地

編制線網規劃應統籌確定車輛段(停車場)、綜合維修中心等車輛基地的分工、類型、規模和布局等。根據線路特征、用地條件和沿線土地使用功能,統一布局車輛基地,同時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確定車輛基地的基本位置。車輛基地規劃應堅持資源共享的原則,集約使用土地。

(六)明確用地控制要求

編制線網規劃應對線網規劃中的線路、站點,明確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實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劃定城市軌道交通主要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和規劃控制區。通過預留與控制設施用地,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用地條件。

(七)規范規劃成果

線網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并附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文本應當以條文方式表述,內容明確簡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與規劃文本內容相符;規劃說明書應與規劃文本的條文相對應,對規劃文本條 *** 出詳細解釋,并闡述條文執行過程中的要求。線網規劃的重要技術內容,如客流預測,應做專題研究,專題研究成果應當作為規劃說明書的附錄。

四、加強線網規劃的管理

(一)明確編制主體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線網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二)強化編制單位要求

承擔線網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豐富的城市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經驗、技術和人才儲備,并應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三)加強線網規劃的技術審查

線網規劃編制(或者修改、修編)完成后,應當組織技術審查。直轄市的線網規劃由我部組織進行技術審查;其他城市的線網規劃,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的重點包括技術路線和 *** 的合理性,基礎資料和數據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與城市的符合性,線網規模、線網布局等與城市空間布局、土地使用的協調性,線網規劃與有關規劃的一致性以及線網規劃的可實施性等方面。技術審查的方式,可以由審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線網規劃技術審查意見,是我部對其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審查的基礎條件之一。

規劃成果在技術審查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

(四)規范線網規劃的審批與修改

經技術審查后,線網規劃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線網布局、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控制要求等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審批。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序進行。

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線網規劃,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主要車站和車輛基地等設施,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及時納入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編制工作,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責任主體。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主動協調,密切配合,保持穩定性和嚴肅性,共同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0日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出臺的《城鄉規劃法》和舊的《城市規劃法》有哪些改變的地方。

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條,與《城市規劃法》比較,取消了“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這一章,新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個章節。

(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性政策屬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五)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

(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要求

(八)強化法律責任

(九)法律授權

每條的詳細內容

在相關章節中可以找到.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增加城鄉規劃編制:國家增加城鄉規劃編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增加城鄉規劃編制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增加城鄉規劃編制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