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有哪些層次,并寫出規劃的編制體系
(1)城市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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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
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
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
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
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
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
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
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
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
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
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
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
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總體規劃的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總體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規劃文本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本的具體解
釋(以下有關條款同);
(二)總體規劃圖紙包括:市(縣)域城鎮布局現狀圖、城市現狀圖、用地評定圖、市(縣)
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圖及近期建設規劃圖。
圖紙比例:大、中城市為1/10000~1/25000,小城市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鎮為
1/5000;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的比例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2)分區規劃應;
(一)原則規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標;
(二)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圍;
(三)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以
及主要交叉口、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
(四)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
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五)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分區規劃文件及主要圖紙
(一)分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二)分區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分區位置圖、分區現狀圖、分區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規劃圖、
各項專業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5000。
(3)詳細規劃的編制
詳細規劃的主要任務是: 以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建設用地
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他規劃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對建設作出具體的安排和規劃設計。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
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
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和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規劃文本中
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
1/1000-1/2000。
(4)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四)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五)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文件和圖紙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文件為規劃設計說明書;
(二)修建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
劃圖、反映規劃設計意圖的透視圖。圖紙比例為1/500-1/2000。
城鄉規劃由誰來組織編制
法律分析:國家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城市規劃管理局,其主要職能有: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研究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學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
3、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
4、參與制定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負責行政區域內各縣市人民 *** 所在地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工作;
6、指導本轄區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管理工作;
7、組織對全市規劃實施情況的評比,確定職權范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和用地規模,審批建設工程總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以及農墾管區,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農墾管區,是指自治區農墾主管部門履行自治區人民 *** 授予的經濟管理權限的地域范圍。第三條 城市、鎮、鄉應當依法制定城市、鎮、鄉規劃。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不單獨編制總體規劃。
城市、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以外的農墾管區應當制定農墾管區規劃,農墾管區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依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自治區人民 *** 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鎮、自治區重點區域和重點鎮以及貧困地區編制城鄉規劃。第五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 *** 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的宣傳、服務和引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主管城鄉規劃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設區的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向市轄區派出規劃管理分支機構。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 *** 應當在鄉、鎮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護、園林綠化、市政管理、農墾、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一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協調、指導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以及城市、鎮、鄉總體規劃和農墾管區規劃的編制。
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有關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當地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應當隨城市總體規劃、縣所在地鎮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一同編制,一同報批;確有必要和條件具備的縣可以單獨編制縣域鎮村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用于指導鎮、鄉、村莊的規劃建設。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鎮、鄉總體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中,南寧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鎮、鄉總體規劃報組織編制機關的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中,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逐級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的名單由縣級人民 *** 提出,經設區城市人民 *** 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 *** 確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需要單獨編制本行業的城市專項規劃、鎮專項規劃、鄉專項規劃的,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進一步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其中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國家和自治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所在地的設區城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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