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2002修正)

之一條 (目鎮域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的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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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域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 *** 根據城市各層次總體規劃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環境建設的目標,對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使用強度、空間環境、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作出具體控制性規定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 *** 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實施開發地區的各類用地、建筑空間、綠化配置、交通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建筑保護等作出具體安排的規劃。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鎮域城鄉規劃編制辦法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鎮域城鄉規劃編制辦法;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兩側以及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二)浦東新區除中央商務區和世紀大道兩側外的城市詳細規劃,由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三)中心城一般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寶山、嘉定、閔行、金山、松江區和各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歷史文化名鎮、獨立工業城鎮以及市級工業區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鎮域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其中毗鄰中心城的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如鎮域規劃或者鎮的總體規劃正在編制或者調整而需要直接編制的,應當按照市規劃局提出的指導性意見組織編制。

經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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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優化城鄉資源配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實行 *** 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承擔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科學預測城鄉發展,統籌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十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相銜接。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城市、鎮、村莊的功能定位,注重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村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實現城鄉相互促進和發展。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跨省轄市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區域內產業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資源、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第十四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域空間管制,鎮、鄉、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