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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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市人民 *** 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區人民 *** (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進行規劃決策提供依據。市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等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
新城區區人民 *** 和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應當設立區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區規定權限內的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包括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下同)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觀。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進行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市、區人民 *** 建立公眾參與制度,依法公開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生態與城市特色的規劃保護第十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突出濱江、濱湖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條 本市構建由主城與六個新城組群組成的空間結構,建立三環線、外環線生態隔離帶和以大東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湯遜湖為核心的生態綠楔,保持聯系城市內外的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的暢通,降低城市熱島效應,維護城市生態安全。第十二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框架保護規劃,確定基本生態控制線,劃定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建立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前條規定的生態隔離帶、生態綠楔、生態廊道和城市風道應當納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市、區人民 *** 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承擔生態保護責任而導致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第十三條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實行項目準入制度,禁止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進入基本生態控制線范圍。
生態底線區應當建立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生態底線區。確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或者上位規劃調整,對生態底線區進行調整的,必須事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生態發展區在確保生態資源不受破壞的前提下,嚴格按照項目準入條件及相關建設要求,有限制地進行農村居民點還建、生態型休閑度假項目等低密度、低強度建設。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建設項目,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前,應當報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十四條 區人民 *** 負責組織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資源保護、生態功能建設以及綠道、郊野公園等生態型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組織村莊整治搬遷和既有項目的清理與處置,組織協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維護基本生態控制線的完整。第十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城市山水特色景觀的整體控制,保護沿長江和漢江、東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觀格局,科學規劃沿江、沿湖景觀和濱江、濱湖區域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加強對湖泊和周邊景觀環境的整體規劃,劃定湖泊保護藍線、濱湖綠帶保護綠線和濱湖建設控制地帶灰線,因地制宜規劃濱湖綠道。
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條例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城鄉規劃編制條例的,從其規定。
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以歷史文化名城、高新產業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鄉為城市發展目標,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適應特色產業要求,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同級人民 *** 決定。
市和縣級市人民 *** 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六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鎮設立派出機構。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國土、環保、衛生、公安、民防、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八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 *** 審查、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級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納入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不再單獨編制。其城鄉規劃編制條例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十條 鎮人民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級市人民 *** 審批后,報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開展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研究處理。
重要地塊和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確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條例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條例,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條例,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產業園區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旅游度假區規劃和產業園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作為專篇(章),納入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應當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 *** 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尊重自然格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控制線,嚴格控制城鎮、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鄉村開發邊界。除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燃氣、油氣、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建設用地不得突破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劃定的開發邊界。
本省已經編制的城鄉規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按照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進行修改。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整體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突出熱帶海島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特色與傳統風貌,并符合建設生態省和國際旅游島的要求。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旅游度假區規劃,應當注重資源優化利用,加強對海岸帶、山體、耕地、生態公益林地、島嶼、紅樹林、濕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資源和風景旅游資源的保護;堅持低容積率、低建筑密度、高綠地率的開發原則,注重建筑景觀和整體風貌的塑造。
旅游度假區內應當嚴格限制居住用地規模,濱海用地和環境景觀資源特色突出的用地應當優先用于發展旅游度假設施。第六條 省人民 *** 應當加強對海岸帶、生態敏感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域的保護,并劃定重要規劃控制區加強規劃管控,嚴格規劃的編制、審批、督察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市轄區、特定地區設立派出機構。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城鄉規劃編制條例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外,其城鄉規劃編制條例他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查同意,報省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其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跨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的旅游度假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 *** 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市、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
洋浦經濟開發區等國家級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其他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在報送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本條之一款、第二款的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審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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