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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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第四章 分區規劃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冻鞘幸巹澗幹妻k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 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和諧發展,根據《 *** 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實施城市規劃及新建、改建、擴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編制細則的核發。

堆龍德慶縣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權限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管理第五條 城市規劃應與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相適應,以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集約節約用地、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和諧快速發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經營水平、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為原則。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年度城市規劃編制計劃。第七條 城市規劃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工作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及時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 *** 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原報批程序報批。第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調整或者修訂后的上位規劃,及時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進行調整內容備案或者按原報批程序報批。第九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街區及其城鄉規劃編制細則他重要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其城鄉規劃編制細則他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編制細則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第十條 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編制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并應取得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的規劃編制要點,其編制成果經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后,由編制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按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一條 市人民 *** 確定的城市重要地區和地段,應當進行以城市空間和景觀環境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設計。第十二條 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根據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要點編制規劃,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重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少占或者不占肥力較好的耕地,防止環境破壞及熱島效應等公害。第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予以公布。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遵循統一規劃、整片開發的原則。第十五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第十七條 住宅建設應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新建居住區的規模,應按照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標準設置。建成區內已建的居住組團、居住小區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成片規劃改造城鄉規劃編制細則;嚴格控制已建居住小區的零星改造,禁止插建;嚴格控制獨院式低密度住宅的建設。

無錫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江蘇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第三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中心城規劃區、規劃控制區和近郊規劃區。中心城規劃區和規劃控制區的具體范圍根據江蘇省人民 *** 批準的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近郊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為馬山區,郊區在中心城規劃區以外的部分,太湖風景名勝保護區的梅梁湖景區、蠡湖景區、錫惠景區、馬山景區,水源保護區等。

江陰市、宜興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人民 *** 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第四條 無錫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無錫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具體負責并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

(三)參與各縣(市)屬于國家和省、市批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測繪單位的資質審查,并對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察與測繪實行統一管理;

(五)查處城市規劃違法案件。第五條 各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無錫市規劃管理局的業務指導,主管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崇安、北塘、南長、郊區、馬山五個區規劃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根據授權,分管各區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規范,按無錫市人民 *** 批準的《無錫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執行。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無錫市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編制。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分區規劃依據總體規劃,原則規定城市土地利用和使用性質,人口分布與密度,建設用地的容量等控制指標,主要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圍。

城市詳細規劃應以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建設地區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可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以直接指導各項建設工程的設計。第九條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無錫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城市各項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各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中,近期建設規劃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每五年編制一期。

城市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重要的詳細規劃須報市人民 *** 審批。

江陰市、宜興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省人民 *** 指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備案。

無錫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內屬無錫縣人民 *** 行政管轄的鄉鎮的規劃,由無錫縣人民 ***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中心城規劃區和近郊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詳細規劃,由所屬縣、區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報市規劃局審批。第十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對已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同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凡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2007)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后或者必須對分區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 *** 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 *** 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倓t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 *** 確定。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 *** 、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并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制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項目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于城市紫線范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