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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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辦法

從形體設計走向形體示意,即通過“擺房子”形式指定規劃管理依據,以約束不合實際的高密度開發和見縫插針式的盲目發展。從形體示意到指標抽象。形體示意的靈活程度往往掌握在具體的辦事人員手中,缺乏規范化,且由于城市建設的不確定因素較多,易造成脫離實際的后果。量化指標的抽象摒棄了形體示意規劃的缺陷,對規劃地區進行地塊劃分并逐一賦值,通過控制指標約束城市開發建設。從抽象指標逐步走向系統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這一階段特點是文本、圖則和法規三者相互匹配,且各自關聯,共同約束著城市開發建設活動。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是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鄉鎮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拓展資料: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城市規劃的 ***

城市規劃的 *** ,各國不盡相同,例如英國的發展規劃,聯邦德國的土地使用規劃(也稱總體規劃)和地區詳細規劃,蘇聯的總體規劃、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

中國編制城市規劃,從50年代以來基本上采取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國外流行的 *** :先論證城市發展性質,估算人口規模;再確定土地使用方式,組織建筑空間結構,確定道路交通系統及其他主要市政工程系統等;然后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這種規劃基本上是一個物質環境規劃,為一個城市的未來各種活動安排空間結構,是一幅要在規定期限內(如20~30年內)加以實現的城市物質環境狀態的藍圖,用以指導城市建設。

經多年的實踐,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上述規劃 *** 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基于對城市開放性——城市的發展與更新永無完結的認識,城市規劃界提出了“持續規劃”和“滾動式發展”的規劃思想,即主要著眼于短期的發展與建設,對遠景目標則不斷地加以修正補充和調整,實行一種動態的平衡,從而拋棄了把城市規劃當作城市“未來終極狀態”的舊觀念。

在這種認識下,出現了新的城市規劃 *** ,如英國在1968年用新的結構規劃和局部規劃的兩階段規劃 *** 代替原有的發展規劃或總體規劃。在規劃內容上除了物質環境規劃,還增加了經濟規劃和社會規劃,以實現城市的社會經濟目標,因此成為多目標、多方面的更為綜合的規劃。這種規劃 *** 仍在發展中。

城市規劃 *** 有哪些?

城市規劃 *** 與其它 *** 相反城鄉規劃編制 *** ,它不會聽憑人們將它禁錮在科學或內部專業的邏輯中,其知識不能通過大學之類的教育來傳授,而且不能對城市整治提案的理由進行論證。我們將看到,決策方式問題有其社會和政治的參考標準,這個問題十分重要,因此人們不能將城市規劃簡化成一種自身擁有論據的 *** 。

我們可以總結很多城市規劃建設的成功經驗,他們大都可以從生態控制論的 *** 論中找到答案。比如80年代天津市城市建設中總結的一條成功經驗就是,利用各方面發展自己的積極性,借機解決城市發展中的難題,就是把每個個體在發展中對城市的沖擊,予以緩和并利用其力量,去解決城市建設中的某個問題。其實就是運用城鄉規劃編制 *** 了生態控制論的以柔克剛的機巧原則。給筆者印象最深的是德國一位生態控制論的專家F.Vester曾在一篇論文中說道,他研究生態控制論的興趣,是源于對細胞的觀察,“生物的活細胞,就像一個具有自我調節生產、充分利用能量、管理靈活的精密工廠的模型,但我們人工系統可能永遠達不到這種水平”。應該從中得到有益的啟發。

市場經濟下的城市,由于克服城鄉規劃編制 *** 了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對于計劃實施時信息反饋慢的弊端,信息在市場中傳遞快,使得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大大地加強,是城市能夠按照生態規律運行的一個基礎。這就是我們進行城市規劃工作必須重視的新特點。我們在進行城市規劃編制的時候,就要改變只從城市的計劃部門找依據的做法,要更加透明,與社會有更廣泛的交流,把城市規劃編制過程作為城市發展的系統辨識、以及尋求協調社會各種私人、團體和公共利益的過程,由于城市規劃追求的是公眾利益,因此,它完全有可能依據可持續發展的所謂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公平分配有限資源的公平原則,去解決全球與區域,區域與城市,整體與局部,近期與長遠的種種矛盾與沖突。

城市總體規劃研究的重點應放在城市中各子系統之間的聯系上,我們往往在城市子系統研究上下功夫多,資料也豐富,實際上把握一個城市的整體面貌和功能,是要討論系統之間的聯系和相互作用。這有如大量不同灰度的方格組成的一張照片,每個方格的邊界和灰度都很清楚的時候,是看不到它所反映的畫面內容。只有這些方格的邊界得到相互的融合,我們才能看清這張照片的整體面貌。此時的方格就像城市中的子系統,只有弄清它們之間的聯系,才能把握住整個城市。傳統的城市規劃恰恰就缺少這種 *** 。而生態控制論指出,規劃中提高城市自我調節能力,就要明確城市的整體功能,任何對城市整體功能無益的結構性增長都要通過各種 *** 加以限制和禁止。也就是說子系統的增長要服從于城市整體發展的需要。

城市規劃追求的目標是城市的協調發展。城市系統存在多種正負的反饋環,其中負反饋是維系系統穩定的關鍵,在城市發展不同時期起到主導的作用的,一定是某些限制因素,它決定了城市的承載能力,是規劃中必須加以利用或解決的關鍵。隨著限制因素的解決,城市系統就會有一個新的發展。這些限制因素,有的是資源或承載力,也有的是政策因素,比如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城市改建,當沒有找到合理解決途徑時,就會成為一種限制因素,當解決后,舊城改建就會有一個大的發展。

在規劃中,城市中各要素,如人與環境、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都應該達到協調共生。但是,共生與競爭總是聯系在一起的,比如土地使用往往是多種適宜性的,競爭的結果只能是不同利益組分間和不同目標間暫時的妥協,即城市系統的多目標決定了在解決問題是不可能存在絕對的更優,就是說,研究的精力應放在弄清楚問題和事物發展調節過程,不是放在控制更優的結果上,即能夠提出多個非劣解,供決策者進行優勢的比較來“拍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