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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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 *** 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 *** 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漯河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統籌城鄉布局,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和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的風景名勝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 *** 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和市屬功能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市城鄉規劃及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市、縣城鄉規劃和規劃管理中的重要事項,審議結果作為市、縣人民 *** 及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
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縣人民 *** 制定。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在組織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指標中;未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在土地劃撥或者出讓前,應當將重點地區城市設計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內容或者規劃條件。第八條 城鄉規劃中的專項規劃由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銜接。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城鄉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出具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實施規劃許可。第九條 市、縣人民 ***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設規劃,作為制定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依據。第十條 建設項目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通過 *** 網站、報刊等媒體,或者城市展示館向社會公開。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組織制定當地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十三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五年對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形成的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可以作為規劃修改的依據。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鎮總體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二)因實施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的;
(二)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專項規劃之間不銜接、交叉、重疊等影響落地實施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第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一)因總體規劃發生變化,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三)因實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家、省、市重大建設項目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內容與批準的重點地區城市設計不符的;
(五)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鞍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鄉一體、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引領城鄉建設,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提高城鎮化水平,實現產城融合、區域一體、生態宜居的發展目標。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 ***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應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本市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咨詢、協調和論證,為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第六條 市、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依法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人民 *** 應當為貧困鎮(鄉)編制城鄉規劃提供適當的財力支持。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按層級組織編制下列城鄉規劃,并形成完整的體系:
(一)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二)分區規劃、跨行政區域規劃;
(三)交通、水利、氣象、能源、市政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人民防空、防災減災、消防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
(四)城市、鎮、鄉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五)各級人民 *** 確定的重要區域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單獨編制規劃,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和鎮、鄉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另劃規劃區。第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氣象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
城市規劃區與風景名勝區重合區域,城市規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協調一致。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不得違背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使用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成果。本市各級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予以提供。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的要求,規劃期限為五年。
規劃區內規劃確定的適建區、限建區范圍內的近期建設用地和近期老城區改造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覆蓋率應當達到百分之百。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用地界線和建筑控制類型;
(二)地塊控制指標、基礎設施配套要求、交通設計和管線綜合;
(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總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線、容積率、綠地率、公共綠地面積、停車位數量以及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歷史文化保護區建設的控制指標等,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實施的需要,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風格等引導性內容,調整為強制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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