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包括城市、各鄉(鎮)、村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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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縣、鄉(鎮)人民 *** 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

(二)改善和保護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傳承與開發合理推進,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民生優先、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縣人民 *** 設立城鄉建設規劃審查委員會,負責行政區域內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重大事項的研究和論證,為縣人民 *** 的決策提供依據。

城鄉建設規劃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縣人民 *** 作出規定。第六條 縣人民 ***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 *** 應當在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改、國土、交通、水利、環保、工商、旅游、文體、民政、衛生、消防、人民防空、電力、通訊、給水、排水、燃氣等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七條 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縣人民 *** 應當對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九條 縣城鄉規劃包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專項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縣城鄉規劃編制和報批,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二)縣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各建制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四)鄉、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

(五)縣人民 *** 所在地威遠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大常委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報縣人民 *** 審批;

(六)縣人民 *** 所在地威遠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其他鄉(鎮)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經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

(七)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經縣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

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 *** 根據城市各層次總體規劃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環境建設的目標,對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使用強度、空間環境、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作出具體控制性規定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 *** 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實施開發地區的各類用地、建筑空間、綠化配置、交通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建筑保護等作出具體安排的規劃。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提出,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兩側以及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二)浦東新區除中央商務區和世紀大道兩側外的城市詳細規劃,由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三)中心城一般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寶山、嘉定、閔行、金山、松江區和各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歷史文化名鎮、獨立工業城鎮以及市級工業區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其中毗鄰中心城的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如鎮域規劃或者鎮的總體規劃正在編制或者調整而需要直接編制的,應當按照市規劃局提出的指導性意見組織編制。

經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鎮人民 *** 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市、縣人民 *** 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將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縣域內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編制時應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等范圍,并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的,報縣人民 *** 審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上一層級規劃為依據,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窯山等風景區的保護規劃。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任何項目建設。風景區的保護控制區內確需新建項目的,應當由市人民 *** 組織聽證;市人民 *** 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山體輪廓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