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甲、乙、丙級資質分別承接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1、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的范圍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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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3、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內容
城市產業規劃是在明確的區域(鎮域、縣域及以上)范圍內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立足當地的資源與條件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充分結合外部環境及產業發展現狀與趨勢,確定適合當地發展的主導產業及培育產業,并對各類產業的發展進行詳細規劃,理清發展次序,合理進行空間布局,形成完整的產業體系,打造強有力的產業集聚群,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
豐富的產業研究經驗,能夠很好的將宏觀的行業研究與微觀的項目研究結合起來,讓規劃最終落腳到重點細分領域、重點集聚區和重點項目上。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12月29日 *** 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現予公布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王金山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規范城市規劃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管理,是指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及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城市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實行依法管理。
第四條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報本級 *** 和上級 *** 審批的城市規劃草案,本級 *** 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
城市規劃委員會由本級 *** 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下放城市規劃管理權限。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公示制度,促進城市規劃管理的公開、公正和高效。
第八條 市、縣 *** 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 *** 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二)設市城市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市 *** 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三)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由縣 *** 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規劃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采用先進的規劃 *** 和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多方案比較等方式,擇優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規劃草案,應當經該單位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簽字蓋章,并附具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的報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城市分區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劃定城市水系、綠地、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的界線。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有關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負責審批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草案、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草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報請上一級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近期建設規劃期限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已經批準的城市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先對原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提出專題報告,報上一級 *** 認定后,方可編制調整方案。
調整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審批。調整城市規劃的.非強制性內容,應當將調整后的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
第十六條 *** 應當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跨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報 *** 審批。
第十七條 設市城市 *** 應當將市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 *** 審批;依法須報國務院審批的,經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 *** 審批或者審查的城市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 *** 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縣 *** 應當將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草案、縣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設區的市 *** 審批,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本級 *** 審批的規劃草案及相關材料,及時送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征求意見,并提請本級 *** 組織召開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對規劃草案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市、縣 *** 上報城鎮體系規劃草案、城市總體規劃草案時,應當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眾意見、專家評審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二)本級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意見;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 市、縣 *** 批準近期建設規劃后,應當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分區規劃草案、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報本級 *** 審批,并附具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說明。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 *** 審批后,報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城市規劃被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社會公告城市規劃的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依法需要備案的城市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7日內報法定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省級以上開發區或者改變其規劃范圍,應當附具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審查意見。
調整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的,有關市、縣 *** 應當提出專題報告,報 *** 批準。調整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劃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應當由所在地市、縣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并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核發選址意見書;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實行備案制度。省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屬于哪類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級,新辦這類資質是需要從丙級辦起的,那么今天我們就從丙級說起
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如下
1、有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萬元人民幣;
3、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
4、注冊規劃師不少于1人;
5、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計算機達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人員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年齡應當在70歲以下,其中,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4人,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60歲以上高級職稱技術人員或注冊規劃師不應超過2人。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年齡應當在60歲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中專職從事城鄉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70%。
承擔業務范圍
(一)甲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1、鎮、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10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3、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業務:
1、鎮總體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除外)的編制;
2、鎮、登記注冊所在地城市和20萬現狀人口以下城市的相關專項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3、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4、鄉、村莊規劃的編制;
5、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院道橋設計室的性質是民營還是國營?是事業還是企業?
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前身為河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 1983 年由省編委批準成立,性質為全民事業單位,隸屬于河南省建設廳。該院持有城鄉規劃編制甲級、市政工程行業設計甲級、建筑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咨詢甲級、風景園林專項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綜合性設計單位。還持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壓力管道設計、電力設計、文物保護設計、工程造價等多項資質。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三、內設機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組織機關日常工作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名單;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 *** 、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政務大廳、信息化和外事工作。
(二)法規處。
負責本行業地 *** 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批和解釋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及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仲裁案件,參與行政調解工作;負責辦理相關涉法事務。
(三)建設改革與發展處。
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規章;負責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并提出擬解決的措施、建議;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工作。
(四)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省屬、中央在甘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省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劃,并對資金計劃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并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
(五)規劃處。
承擔省 *** 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縣城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的備案和監督實施;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縣城以上城鎮規劃編制并監督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雕塑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各環節規劃稽查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審查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六)建筑業管理處。
負責全省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筑市場管理;擬訂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制品、建設監理、建筑裝飾等企業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對省外進甘的施工、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機械的使用管理和施工機械及電梯安裝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認定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 機構的資格;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交流、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等事務。
(七)工程建設管理處。
負責全省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建設進度協調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工程擔保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組織 *** 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參與全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點項目的計劃編制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綜合開發、城建執法監察等工作;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指導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擬訂市政公用行業技術標準和市政公用企業資質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全省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國家園林城市、中國人居獎的評選報批工作;負責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村鎮建設處。
組織全省鎮、鄉、村莊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全省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
(十)勘察設計處(省抗震辦公室)。
負責全省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管理( *** 投資項目除外);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擬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參與全省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擬訂全省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舊有建筑物的抗震鑒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省勘察設計咨詢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對省外進甘的勘察設計咨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
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地產征收拆遷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執行;組織建設并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負責省外進甘房地產業企業的備案工作。
(十二)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相關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并監督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施;負責對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會同或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住房公積金監管違紀案件。
(十三)科技教育處(省建筑節能辦公室)。
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和轉化推廣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建設行業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考核定級工作;擬訂全省建筑節能政策、建筑節能規劃、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筑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既有居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應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四)計劃財務處。
編制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按規定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審批;組織編制年度投資、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及抗震加固、城市和村鎮維護建設補助資金計劃;負責廳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直屬單位和建設系統社團財務活動的監督和審計。
(十五)人事處。
擬訂全省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準和執業資格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承辦全省建設系統高級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考試報名及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系統社團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設15個處級職能機構,7個正處級事業單位。
(一)辦公室( *** 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及政務稽查督辦工作;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統計和 *** 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后勤管理;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行政后勤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檔案;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組織人事處(老干部工作處、機關黨委、機關工會)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老干部服務和黨政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和職業標準的監督執行;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直屬社團組織的管理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監督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擬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普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改革與發展處
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改革政策,組織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起草綜合性文稿;承擔新聞宣傳、信息采編、提案辦理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省住房制度改革辦辦公室)
擬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及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事項;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城鄉規劃處
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省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省 *** 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省 *** 公布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的總規、控規、重大項目修歸及建筑方案的審核;負責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執法檢察;指導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監督執行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七)城市建設處
擬定全省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監察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和生物多樣性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承擔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
擬定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九)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督和穩定住房價格政策、措施并監督執行;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 *** 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本省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管理、危房管理、白蟻防治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房屋征收拆遷工作;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準。
(十)建筑市場監管處
擬定全省工程建設、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定規范本省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筑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安裝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建筑制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準;組織協調建筑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十一)建筑節能與科技處
擬定全省建筑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參與建筑節能標準的制定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指導房屋墻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省級以上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十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省工程抗震辦公室)。擬定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過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定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技術政策;組織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并監督實施;擬定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或參與擬定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
(十三)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定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業務咨詢;指導市、縣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十五)建設執法稽查處
負責擬定全省建設執法稽查工作計劃及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對國家和本省有關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稽查,依法對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建筑市場、房地產市場、勘察設計市場、市政公用市場等方面的重大違法違法行為進行稽查;組織對全省建設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重大案件進行專案稽查,并依法進行處理;會同機關處室對全省建設行業進行專項執法;指導、協調、監督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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