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 *** 關于第四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1、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統一部署,省人民 *** 法制辦公室、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省級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和論證,省人民 *** 決定取消和調整229項行政審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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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云南省人民 *** 關于第五輪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2011年11月16日云南省人民 *** 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不得擅自設立。省人民 *** 改革行政審批事項的目錄,將按本《決定》分批向社會公布,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目錄執行。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云南省省直部門改革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之一批)。
4、(一)將《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取水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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