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我省植物檢疫工作,防止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及農牧漁業部、林業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的檢疫范圍,是指除口岸植物疫以外的全省農、林植物檢疫。第三條 全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由省農業廳主管,其執行機構是省植物檢疫站及各市(地)、縣的植物檢疫(植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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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由省林業廳主管,其執行機構是省森林植物檢疫站及各市(地)森林植物檢疫(病蟲防治)站。第四條 各級農、林植物檢疫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植物檢疫人員,負責執行檢疫任務。

農業植物檢疫員條件:具有助理農藝師以上技術職稱或中等專業學歷,從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省農業廳審核批準,報農牧漁業部備案,發給農牧漁業部植物檢疫員證。

森林植物檢疫員條件: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或中等林業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業務的技術員,經省林業廳審核批準,報林業部備案,發給廣東省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在農林、科研、種苗繁育和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聘請 *** 植物檢疫員,協助專職植物檢疫員執行檢疫任務。

各級農、林植物檢疫機構,可派植物檢疫人員到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及其它場所執行現場檢疫。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帶檢疫標志。受檢疫單位或個人應為檢疫人員執行任務提供方便,交通運輸和郵電部門應支持和協助植檢人員執行任務。第五條 各級農、林植物檢疫機構,應逐步建立健全檢疫檢驗室、檢疫苗圃,不斷改進檢疫手段,提高檢疫技術水平。第六條 調運農、林植物種子、苗木及其產品和繁殖木材料,均必須接受檢疫。

(一)省內調運:調入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征得本市(地)或縣植物檢疫機構的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根據其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植物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后,由當地植物檢疫機構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二)調出省外:調出單位或個人按照調入省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的檢疫要求,向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后,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明,由省或市(地)植物檢疫機構審核,并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三)外省調入:調入單位或個人在調運前要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由所在地植物檢疫機構將檢疫對象名單通知調出省進行檢疫。調入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調出省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方準調入。

(四)植物檢疫證書,按農牧漁業部、林業部制定的式樣,由省農業廳、林業廳統一印發,其它證明不能代替。證書一式三份,正本交貨主隨貨單寄運,副本一份交收貨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的植物檢疫機構(省間種苗調運寄給調入省植物檢疫機構),一份留簽證單位備查。第七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應根據農牧漁業部《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林業部《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以及省農業廳《廣東省農業植物檢疫對象補充名單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補充名單》、省林業廳《森林植物檢疫對象補充名單及林業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副、產品》進行檢疫。第八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對象,每隔三至五年應普查一次,對南繁育種基地每年調查一次,并根據調查結棵,編制檢疫對象分布至區的資料,報上級植物檢疫機構備案。第九條 疫區和保護區由省農業廳、林業廳劃定和撤銷,報省人民 *** 和農牧漁業部、林業部備案。劃定疫區或保護區時,要制定相應的封鎖、消滅或保護措施。疫區內應施檢疫的植物及其產品,禁止運出疫區,種子、苗木及其繁殖木材料只限在疫區內種植,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運出疫區的,必須經省植物檢疫站批準。第十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所管轄范圍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及其他繁殖基地,要實施產地檢疫。任何單位或個人所繁殖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事先向當地植物檢疫站申請檢疫,查明確實不帶檢疫對象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調運時憑合格證換取植物檢疫證書,方能運出。第十一條 種苗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在無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地區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在選址以前,應征得當地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對發生檢疫對象的良種場、原種場、苗圃等,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封鎖,盡快消滅檢疫對象,在檢疫對象未消滅以前,所繁育的材料需經嚴格消毒處理,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方能調出。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全國對內森林植物檢疫(簡稱檢疫)工作,由林業部林政保護司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疫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的森林植物檢疫站或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

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及縣(市)、自治區、市轄區的檢疫工作,由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及縣(市)、自治縣、市轄區的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執行。未設檢疫機構的,由同級林業局指定的單位執行。第二章 檢疫人員及檢疫機構職責第三條 檢疫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林業、森保助理工程師,或中等林業專業學校畢業生、連續從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業務的技術員;

二、工作認真負責,大公無私,能嚴格貫徹執行檢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體健康。第四條 地方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檢疫人員,經同級林業行政部門,按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審查批準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統一發給森林植物檢疫員證(見附件一)。第五條 省級(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森林植物檢疫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

二、擬訂本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三、補充本省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名單;

四、對危險性森林病蟲組織調查,劃定疫區、保護區,提出封鎖、撲滅檢疫對象的措施;

五、檢查指導本省各森林植物檢疫站的檢疫工作,必要時執行現場檢疫任務;

六、統一簽發出省的森林植物檢疫證書(即《植物檢疫證書》,見附件二),但邊遠地區出省檢疫證書的簽發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基層森林植物檢疫機構辦理;

七、培訓檢疫人員,組織交流檢疫經驗,匯編檢疫技術資料;

八、辦理本省從國外引種的檢疫審批手續;

九、對可能帶有危險性森林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試種單位,進行隔離試種觀察。第六條 省以下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

二、在種苗繁殖基地執行產地檢疫;

三、指導種苗生產單位或種苗專業戶,建立無檢疫對象的種苗繁殖基地;

四、在指定的車站、港口、機場、倉庫等場所,執行檢疫任務,簽發省內調運檢疫證書;

五、對危險性森林病蟲進行調查,編制當地檢疫對象分布資料;負責檢疫對象的封鎖、撲滅工作;

六、對引進種苗的隔離試種情況,進行調查、觀察、記載。第七條 省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建立檢疫實驗室,負責調查研究檢疫對象的發生發展規律、檢疫技術、除害 *** 及潛在性病蟲的預測。第八條 森林植物檢疫人員在現場執行檢疫任務時,必須穿著檢疫制服和佩戴檢疫標志。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 在種子或苗木產地,由所在縣聘請 *** 檢疫員,協助進行檢疫工作, *** 檢疫員不得簽發檢疫證書。第三章 檢疫對象的劃定、控制和撲滅第十條 林業部制定的《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附件五),及本省根據危險性病蟲傳播方式、為害情況和分布區域,提出的補充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都是本省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執行檢疫時的依據。未列入上述兩個名單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是否需要檢疫,由調入省的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決定。

林業部根據各地疫情變化,定期修訂《國內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各省根據本地疫情變化,定期修訂本省提出的補充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林產品名單。第十一條 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包括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干果的種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懷疑帶有危險病蟲的木材、竹材。第十二條 各省對局部地區發生檢疫對象的,應及時劃為疫區,采取封鎖、撲滅措施,嚴防檢疫對象傳出;對已比較普遍發生檢疫對象的,則將未發生的局部地區劃為保護區,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檢疫對象傳入。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改變和撤銷權限,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植物檢疫工作***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防止植物***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 林業植物檢疫員資質,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進出口植物檢疫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設區的市、縣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級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農業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檢疫工作。

交通、鐵路、郵電、民航、口岸等部門應當配合植物檢疫機構做好植物檢疫工作。第四條 農業主管部門的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范圍:包括糧、棉、油、麻、桑、茶、菜、煙、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藥材、牧草、綠肥、食用菌、熱帶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細胞繁殖材料;來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情的植物產品。第五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范圍: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生珍貴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產品。第六條 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應當依據國務院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農業植物、森林植物檢疫對象及應施檢疫的產品名單,以及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的補充名單。

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在規定的檢疫范圍內實施檢疫,但應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檢疫職責。第七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農業植物檢疫和森林植物檢疫任務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和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依照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或者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和進行疫情監測調查;

(二)監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消毒、除害處理、隔離試種和采取封鎖、消滅等措施;

(三)查閱、摘錄或者復制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資料,收集與檢疫工作有關的證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植物檢疫人員在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時,應當穿著檢疫制服、佩帶檢疫標志,并依法出示江蘇省人民 *** 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第九條 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植物檢疫人員,并逐步建立相應的檢疫實驗室和檢驗室等設施。

專職檢疫員應當具備相當資格,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發給全國統一的專職檢疫員證書。

設區的市、縣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在科研院校、農技推廣、種苗繁育及國有農場、林場等單位聘請 *** 檢疫員。 *** 檢疫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由設區的市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報省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后,發給全省統一的 *** 檢疫員證書。第十條 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對植物檢疫對象每隔3至5年調查一次,對重點對象每年調查一次,并按規定編制疫情資料逐級上報。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向有關生產單位及時通報疫情、疫區等有關資料。第十一條 疫區和保護區的劃定、改變或者撤銷,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

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的,各級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封鎖、消滅和保護措施,防止植物檢疫對象的傳播、滋生和蔓延。第十二條 進行疫情調查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農業和林業主管部門安排,疫情防治及采取消滅措施所需經費由省人民 *** 和當地人民 *** 給予財政補貼。第十三條 在發生疫情地區,農業、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派人參加道路聯合檢查站、木材檢查站,開展檢疫工作。

發生重大疫情時,所在地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臨時防治機構,經省人民 *** 批準,可設立臨時植物檢疫檢查站,開展植物檢疫工作。第十四條 調運植物、植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實施檢疫:

(一)列入國家和省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運出縣級行政區域的;

(三)可能受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和鋪墊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